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地处莆田市中心,早前因汽车站聚集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衍生出一些桃色行业。“黄”瘤根深蒂固,对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心理健康、社会风气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 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单面街三个涉“黄”团伙。 被告人补某某聪、拉某某歪等8人分别犯强奸罪、组织、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传播性病罪等一案 案经审理 自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补某某聪、拉某某歪夫妻为达到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一带组织妇女卖淫并收取抽成费用等目的,纠集被告人阿某某呷、吉某某日等人,通过建立“兄弟群”“兄弟姐妹群”等微信群、经常聚餐、唱歌等方式互相通风报信和共同商议非法行为,并购买刀棍等凶器实施了争夺非法势力范围、恐吓殴打破坏嫖娼规矩的嫖客、扰乱破坏当地群众生活秩序等寻衅滋事的行为,而且还实施了强奸妇女,组织、强迫、容留妇女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被告人补某某聪、拉某某歪为纠集者,被告人阿某某呷、吉某某日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秀屿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补某某聪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强奸罪、传播性病罪、寻衅滋事罪、容留卖淫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8万元;被告人拉某某歪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甘某兴等8人分别犯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 案经审理 以被告人甘某兴为首的组织卖淫团伙纠集多名卖淫女(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各店面实施组织、容留卖淫的犯罪行为。被告人任某君帮助被告人甘某兴向卖淫女收取保护费;被告人蔡某花、陈某女等人负责安排、管理卖淫女在各自店中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陈某立向被告人甘某兴提供嫖客信息,为被告人甘某兴的组织卖淫团伙提供帮助;被告人甘某兴还伙同本案犯罪团伙以外人员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开设赌场。 秀屿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甘某兴犯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9万元;被告人任某君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被告人陈某寿等6人分别犯引诱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一案 案经审理 以被告人陈某寿、陈某坚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组织、引诱多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其为达到获取、维护、组织卖淫团伙的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林某国、熊某勇等人建立名为“中国联通旗舰店”的微信群用于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在遇警察清查、巡逻等情况时在该微信群内相互提醒,逃避查处。该恶势力团伙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一带为非作恶,多次对嫖客实施殴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又持刀棍逞强耍横、惹是生非、争夺地盘、欺压无辜百姓,在莆田市城厢区南门单面街一带形成恶名,对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心理健康、社会风气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及治安秩序。 秀屿法院依法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寿犯引诱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6万元;被告人陈某坚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8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秀屿法院始终保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高压态势,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持续深入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