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期)
2025-07-29 15:55:25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何雨晴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六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秀屿区埭头镇某食杂店销售超过保质期且采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的某食杂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家销售的菊花饮料4包、黑加仑果汁糖1包和橡皮糖3包均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及供货者营业执照等材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处罚没款人民币6501.6元;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案例2:秀屿区东峤镇某超市在肉制品经营区域使用“生鲜灯”案

2025年5月21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家猪肉销售区域照明灯中混有红色LED灯珠,系使用“生鲜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对经营者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照明设备,责令当事人将生鲜肉经营区域的照明灯具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秀屿区笏石镇某食杂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散装食品案

2025年3月31日,在日常检查工作中,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某食杂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散装瓜子未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商等信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七)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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