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2025-06-12 09:27:29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何雨晴  

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制售假劣肉制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秀屿区笏石镇某干货店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散装食品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5年1月7日,根据举报线索,秀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的某干货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散装食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且无法提供该食品的进货凭证等相关材料。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经营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且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七)项的规定,对该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及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2:秀屿区东庄镇某食品店在肉制品经营区域使用“生鲜灯”案

2025年2月25日,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的某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商家猪肉销售区域照明灯中混有红色LED灯珠,系使用“生鲜灯”。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店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对经营者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违规照明设备,责令当事人肉制品经营区域的照明灯具更换为普通照明灯具,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秀屿区南日镇某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4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精选生抽”4瓶,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精选生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能够提供涉案过期食品的进货凭证、供货者营业执照、合格证明等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法货值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无害化销毁措施。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备不予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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